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陪審團(Jury)制度起源於英國,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,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,簡單來說,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十二人為陪審員,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,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,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。

 陪審團至背後的精神,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,它育設: 所有的權力,包括執政者、法官、檢察官及立法者,都會貪污腐化,都會打擊異己政敵,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,因此,為友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,監督制衡各種權力,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。

 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,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,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。本書詳述英國宗教自由的威廉 潘案、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仁格案、政治打壓追訴的艾倫案、戒嚴令過於氾濫的米力根案、以及種族歧視的鄧肯案等等,清楚點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,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、遏止檢察官的濫訴亂判、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。

 本書在睛要介紹西方陪審團制度的起源、發展歷史及重要案例的過程中、著重於啟發讀者的問題意識,讓讀者知道陪審團制度的各項運作規則,如獨立於大陪審團的小陪審團等。

 上述歷史考察的啟發,讓我們在檢驗台灣司法現狀時有了全新的看法,原來當前國人詬病的貪污法官檢察官、恐龍法官檢察官、打手法官檢察官,全在兩三百年前的美國就出現過,它們的病根同是未受監督制衡的濫權或擴權,而最後的藥方都是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。

 

美國憲法保障人民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。美國受英國殖民統治時就已移植英國的陪審團審判制度。當時殖民地時期,英國政府壓榨及迫害美國人,對於反抗者或反對者予以濫行逮捕起訴。幸有陪審團予以保護。因陪審團的陪審員就是當地的人民,對於英國政府的迫害感同身受,因此,常透過陪審團的判決,來保護人民,從而,受陪審團審判變成是保護人民免受政府迫害很重要的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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